25日,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曝光了12名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的市民,相关违法行为人面临警告或罚款50元的处罚。
被曝光的12名交通违法行为人分别为:曾某娇、陈某、程某娟、高某火、罗某、孙某林、颜某累、叶某、叶某燕、叶某紫、余某贤、周某旺。
根据《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》,五城区(鼓楼区、台江区、仓山区、晋安区、马尾区)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。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。
来源:福州晚报
编辑:翁彬冰 责编:林真贞